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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jiàn)

發布時間: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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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招委〔20181

 

 

關于印發江蘇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

招生工作意見(jiàn)的通知(zhī)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招生委員(yuán)會,各市、縣(市、區)教育局,各高校: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将《江蘇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jiàn)》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本着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shù)人根本任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jiàn)》(國發〔201435号),發展素質教育,促進教育公平,科學選拔人才。牢固樹(sh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依法治考、從嚴治招,認真細緻地做好報名、命題、考試、評卷、志願填報和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确保2018年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平穩、有序實施。

 

 

 

江蘇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yuán)會       江蘇省教育廳

 

                                                                                                                   2018年4月11日 

 

江蘇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jiàn)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zhī)》(教學〔20182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進一步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jiàn)。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争、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戶籍人員(yuán),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xiàng)關要求。

非我省戶籍的來蘇務工就業人員(yuán)随遷子女申請在我省參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學習經曆;

2.其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在我省普通高中讀書(shū)的外國籍考生,出示護照和我省公安廳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且符合我省考生報名條件的,允許其參加報名。

(二)下列人員(yuán)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員(yuán);

4.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江蘇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考試報名辦法的通知(zhī)》(蘇教考招〔201744号)要求,辦理報名手續。随遷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戶籍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shū),并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fèi)。

考生報考科類分爲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四類,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委員(yuán)會辦公室(含考試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統稱爲“招辦”)負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予以審查,堅決杜絕高中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報考以及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非我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報考。

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後,方可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二、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zhǐ)質檔案組成。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shì)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證号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高考成績信息、志願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内容。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高考報名表、志願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寫的有關信息準确錄入計算機,并認真核對,對其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産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及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蘇教考招〔200851号)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各級招辦和有關中學負責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紙(zhǐ)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關于下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檔案移交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zhī)》(蘇招委〔20018号)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被高校錄取後,憑錄取通知(zhī)書(shū)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zhǐ)質檔案材料(含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到高校報到時移交給高校。各地招辦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系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zhǐ)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已錄取考生的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等信息,由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将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打印成紙(zhǐ)質材料,并加蓋學校公章,與其他紙(zhǐ)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

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jiàn)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明材料者,應認定爲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的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jiàn)》(教學〔20033号)(以下簡稱《體檢意見(jiàn)》)、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zhī)》(人社部發〔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zhī)》(蘇教考招〔201751号)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辦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xiàng)應的醫療單位進行,各體檢機構須按照《體檢意見(jiàn)》,對考生體檢作出相(xiàng)應的、規範準确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醫療機構爲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五、命題

經教育部授權,我省自行組織高考命題工作。命題工作在确保試題質量和命題安全的前提下,發揮對中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導向作用,使之有利于高校選拔人才,有利于推進中學課程改革,有利于推進素質教育。

六、考試

(一)江蘇省普通高考模式爲“3+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

1.3”指統考科目

統考科目爲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各科分值設定爲:語文160分,數學160分,外語120分,共440分。語文、數學分别另設附加題40分。

文科類考生加試語文附加題;理科類考生加試數學附加題;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不加試附加題。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爲480分,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爲440分。

2.學業水平測試

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包括政治、曆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七門。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成績。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須選擇選修測試(以下簡稱“選測”)科目兩門,必修測試(以下簡稱“必測”)科目五門。其中文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曆史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物理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中,考生選定的兩門選測科目之外的五門爲必測科目。

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可均選擇必測科目。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其學業水平測試的科目要求和等級要求與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要求一緻;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考生如報考七門必測科目(含技術科目)又(yòu)報考兩門選測科目并取得成績,隻選取七門必測科目成績作爲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如報考五門必測科目、兩門選測科目并取得成績,可将其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視爲相(xiàng)應的必測科目成績。

選測科目各科滿分爲120分,按考生成績分布分爲A+ B+BCD六個等級。其中:A+ 爲前5%(含5%),A5%20%(含20%),B+ 20%30%(含30%),B30%50%(含50%),C50%90%(含90%),D90%以後。

必測科目各科滿分爲100分,按考生得分分爲ABCD四個等級。其中:A100分~90分,B89分~75分,C74分~60分,D59分及其以下。

技術科目分爲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視爲D級。

3.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分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xiàn)六個方面。

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标準者,可評爲合格;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xiàn)三方面,分ABCD四個等級。

4.考試日程

經教育部批準,我省全國統考科目、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考試時間爲6789日(具體安排見(jiàn)附件)。

(二)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

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省中小學教研室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非英語語種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符合相(xiàng)關高校(專業)的報考要求。

(三)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必須參加全國文化統考和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外,還須按有關規定參加省教育考試院、招生高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四)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以及中學應按有關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考點設置、監考聘任、應考培訓和考試組織與實施等考務管理工作。要針對我省高考科目設置的特點,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對參與監考及考務管理等工作的考試工作人員(yuán),應付給相(xiàng)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政策。

(五)各地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要求,爲殘疾人平等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七、評卷

統考(含選測科目)答卷的評閱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所有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各市教育局和各有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評卷教師的選聘工作。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網上評卷的有關規定,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務必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八、招生計劃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經其主管部門核定、批準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内報送至省教育考試院,由省教育考試院在考生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布。

高校招生計劃分科類公布。其中,公布文科類、理科類分專業招生計劃時,由招生高校依據培養目标、生源情況等,自主确定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及等級要求。

根據教育部規定,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内,預留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xiàn)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須将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shì)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确、表述規範,應符合國家相(xiàng)關法規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應制定适應我省高考方案的相(xiàng)關錄取規則。凡高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xiàng)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爲準。

根據教育部規定,高校須于4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由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于510日前對招生章程進行核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将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系方式一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彙總并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系方式。

十、志願填報

(一)考生填報志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應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的“道德品質”和“公民素養”必須合格。

2.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必修科目測試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含必測和選測)還須達到院校提出的等級要求。

在外省(市、區)借讀的我省戶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20162017年度高中會考或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證明,我省予以認可,并進行相(xiàng)應的等級轉換;成績經轉換後,其必修科目(含技術科目)測試等級須達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級。

3.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必測科目須達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級;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其七門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爲D級)。如院校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還須滿足院校的要求。

4.特殊類型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

高校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和高水平藝術團招生,其報考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提出的等級要求。如高校未作具體說明的,其選測科目等級按高校對其所屬科類一般考生的等級要求執行。

報考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須按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科目要求參加相(xiàng)應的學業水平必修和選修科目測試,其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爲D級)。

外國語中學推薦的保送生必測科目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

報考少年班、殘疾單招、體育單招、空軍和海軍飛行員(yuán)以及申請注冊入學的考生,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學階段學習經曆與普通高中學生不同,其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不作統一規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等級要求。

(二)錄取批次

高校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爲:

1.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含文科類和理科類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航海院校、地方專項計劃、鄉村(cūn)教師計劃、其他院校;體育類、藝術類本科院校);

2.文科類、理科類第一批本科院校;

3.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院校;

4.體育類、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

5.文科類、理科類高職(專科)院校;

6.高職(專科)注冊入學院校。

(三)志願設置

1.文科類、理科類和體育類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在各個批次設置了平行院校志願、征求平行院校志願。其中,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征求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FGIJ 10所院校。文科類、理科類每所院校志願中含有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體育類每所院校志願中含有4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2.藝術類專業按專業考試方式不同,設置傳統院校志願、平行院校志願和征求院校志願。錄取批次設置爲提前錄取本科院校、高職(專科)院校兩大批次。具體爲:

1)提前錄取本科院校,設置3個小批次:

1小批: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參照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招生的清華大學等院校和原“211工程院校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願設置。

2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

3小批:除藝術提前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願設置。

2)高職(專科)院校。

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使用院校校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願設置。考生隻能在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或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中選擇其一填報。

藝術提前本科、藝術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後,各設立一個征求院校志願,考生隻能在傳統院校志願或平行院校志願中選擇其一填報。

對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院校和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征求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FGIJ10所院校;對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和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願設置,即每個錄取批次設置1所院校志願。每所院校志願中含有4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四)志願填報

1.平行院校志願(含藝術類傳統志願)。考生在獲知(zhī)高考成績、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以及符合各階段填報志願要求的逐分段考生人數、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xiàn)(僅限第一階段填報批次)和填報志願資格線(xiàn)後,在省教育考試院專設的網站(http://www.jseea.cnhttp://gkzy.jseea.cn),分兩個階段網上填報志願:

第一階段:627日至72日,填報本科院校志願。包括:文科類或理科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含軍事、公安政法、航海、地方專項計劃、鄉村(cūn)教師計劃、其他院校等;體育類或藝術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願。其中,藝術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第1小批志願的填報時間爲627日至29日。

第二階段:727日至28日,填報高職(專科)院校志願。凡未被第一階段各批次高校錄取且達到第二階段填報志願資格線(xiàn)的考生均可填報,包括: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志願。

2.征求(平行)院校志願。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将及時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及人數。未被錄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内自行上網填報征求(平行)院校志願。

(五)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可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願。

(六)考生填報高校和專業志願時,應根據報考科類和高校及專業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體檢結論等情況,慎重選擇,準确填報。

(七)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内憑考生号、身份證号、密碼和動态口令卡網上填報平行院校志願和征求(平行)院校志願,并對自己所填報信息的準确性和安全性負責,不需要現(xiàn)場簽字确認志願信息。填報志願截止時間前,考生可上網修改自己的志願信息。填報志願時間截止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志願信息。

(八)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中學及有關單位要結合本意見(jiàn)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考生填報志願的宣傳、組織和指導工作。

(九)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的院校志願填報,按我省相(xiàng)關文件執行。

十一、錄取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遠程網上錄取。

新生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以文化考試爲主,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錄取體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xiàng)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xiàn)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按高校提出的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向其投放(fàng)考生電子檔案,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校根據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排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并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fàng)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的情況,防止、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爲。

(二)劃線(xiàn)原則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數、高校提出的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對符合填報志願基本條件(必測科目4C1合格)的考生,分文科類、理科類,按考生的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慮并确定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xiàn)和各階段填報志願資格線(xiàn)。

體育類、藝術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xiàn)将依據考生的文化分和專業分,按不同專業類别分别劃定。

(三)投檔原則及辦法

1.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各批次以及藝術類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院校和專業均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置。

文科類、理科類平行院校志願的投檔原則是(shì)“依據文理,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願”;體育類、藝術類平行志願的投檔原則是(shì)“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願”。

平行院校志願投檔的具體辦法是(shì):将省控線(xiàn)上的考生,分科類,按照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ABCDEFGABCDEFGIJ志願。隻要被檢索的8所或10所院校中一經出現(xiàn)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如沒有出現(xiàn)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後,無論檔案是(shì)否投出,均視爲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願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到某院校後,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願的其他後續院校。

2.藝術類傳統志願(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的投檔原則是(shì)對專業合格、文化分達到省控線(xiàn)的考生(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招生的清華大學等院校自行劃定文化控制分數線(xiàn)),按照院校提出的調檔比例投檔。

3.同分排序規則:在投檔過程中,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如總分相(xiàng)同,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分數與附加題分數之和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xiàng)同,則文科類考生再依次按語文(不含附加分)、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理科類考生再依次按數學(不含附加分)、語文、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總分相(xiàng)同,按文化總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xiàng)同,則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後,如仍相(xiàng)同,則将這部分考生按志願全部投檔。

(四)關于政策性降分錄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征求(平行)院校志願錄取後,如仍有少數院校線(xiàn)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根據有關規定,對本批次預先填報的平行院校志願中填有缺額院校志願的考生,按其志願,可在同批省控線(xiàn)下适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如按相(xiàng)關規定進行降分後,仍有少數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再對本批次填報征求(平行)院校志願中填有缺額院校志願的考生,按其志願,适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10分。

(五)錄取要求

高校錄取新生須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xiàng)關工作,并經省教育考試院聯系後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爲預錄取狀态,同時,立即書(shū)面通知(zhī)有關高校,并将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高校将拟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後形成錄取考生名單,并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爲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将通過适當形式向社會公布錄取新生名單。錄取結束後,各高校要按照《關于對參加網上錄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收取網上錄取費(fèi)的通知(zhī)》(蘇價費(fèi)〔2001191号、蘇财綜〔200199号、蘇教财〔200168号)要求,及時繳納錄取費(fèi)用。

高校依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zhī)書(shū),錄取通知(zhī)書(shū)由校長簽發,并加蓋本校校章。錄取通知(zhī)書(shū),連同入學報到須知(zhī)、資助政策辦法等相(xiàng)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爲妥善解決招生錄取工作中各類遺留問題(如招飛、軍校招生體檢複查落榜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招委會批準,省教育考試院将按規定程序指定有關高校予以解決。所涉及的高校有義務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xiàng)關工作。

(六)照顧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将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時,隻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項),由高校審查決定是(shì)否錄取: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3)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屬高校,錄取時可加3分投檔。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xiàn)役的考生,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确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fàng)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确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fàng)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部門表彰的見(jiàn)義勇爲人員(yuán)或其子女,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考生。

申請享受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須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縣(市、區)、市招辦進行公示無異議(yì)後,方可報省教育考試院等有關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名單經再次公示無異議(yì)後方爲有效。

3.根據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調辦法的有關規定,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應屆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shì)否錄取。具體規定如下:

1)對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含技術科目補考合格,下同)的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xiàn)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必修科目成績均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xiàn)前獎勵1分,即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2)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xiàn)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及4門以上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xiàn)前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3)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除兩門選修科目以外的4門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取得A級的,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其獎勵分數參照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政策執行;在參加體育類或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其獎勵分數參照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的政策執行。

3條規定的政策性獎勵分可與第1條規定的照顧分值累計。

4.在綜合素質評價中,考生“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xiàn)”單項達到A級且其他三項均爲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取;均爲D級的,高校可以不予錄取。

(七)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或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以及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或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等品學兼優的考生,可根據規定參加有關高校的自主招生和綜合評價錄取等。

(八)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二、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自主招生和綜合評價錄取

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jiàn)》(教學〔201418号)、《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52号)和《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86号)規定執行。

(二)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

按照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扶貧辦《關于做好江蘇省2018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cūn)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85号)執行。

(三)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2018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保送生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81号)和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zhī)》(公政治〔201827号)等規定執行。

(四)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18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725号)和《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17年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75号)規定執行。

(五)高職院校提前招生、注冊入學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8年高職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723号)、《省教育廳關于印發2011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注冊入學試點方案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8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注冊入學試點工作的通知(zhī)》規定執行。

(六)空軍和海軍招收飛行學員(yuán)

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空軍和海軍相(xiàng)關部門,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初檢、全面檢測和複查等工作,确保招飛任務的完成。

(七)定向培養士官

根據軍委國防動員(yuán)部、教育部規定,2018年國家繼續開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培養士官試點工作。定向培養士官計劃安排在文科類、理科類招生,報考定向培養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文科類、理科類高職(專科)院校錄取前進行投檔、錄取。報考定向培養士官院校的考生不得兼報體育類、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志願。

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積極配合當地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确保定向培養士官任務的完成。

(八)其他各種特殊類型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爲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yuán)、社會其他人員(yuán)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爲的處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xiàng)關人員(yuán)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yuán)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yuán)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yuán)處分暫行規定》等相(xiàng)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yuán),依照《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yuán),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教育部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yuán),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内法規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爲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xiàng)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内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爲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爲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xiàng)關規定的,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yì)、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yì)的,應當書(shū)面或者口頭及時答複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爲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shū)面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爲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xiàng)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四、組織管理

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必須認清新形勢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強組織領導,把高考工作作爲一項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抓好抓實,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堅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作爲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以确保考試安全和建設良好的考風考紀爲重點,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确保高校招生的各項任務安全、平穩、順利、圓滿地完成。

(一)強化招考責任體系建設。各級政府和招委會是(shì)本行政

區域内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招生考試安全穩定、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shì)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shì)直接責任人。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突出強調各級政府、招考部門、中學的責任,層層落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規範實施;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zhī)》(教學〔20124号)要求,健全和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xiàn)電、工商等相(xiàng)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配備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對參與監考、評卷、巡考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yuán),應付給相(xiàng)應的勞動報酬。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二)強化安全制度體系建設。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試管理制度,強化制度落實和檢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把試答卷安全保密擺在突出重要位置,作爲考試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對試答卷印制及運送、保管、分發、施考等全過程監督管理。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加強對突發事件和高考輿情的預判研判,細化完善應急預案,落實集體研判、科學決策、快速響應、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yuán)會、教育行政部門和招考部門,要把高考安全作爲“一把手”工程,把試答卷安全和考試安全作爲工作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親自抓;要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加強标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确保各類設備正常運行;要加快完善應急指揮、視頻(pín)監控、作弊防控、身份驗證等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能力。

(三)強化考風考紀體系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嚴肅性出發,切實提高考試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健全誠信制度,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大力做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相(xiàng)關涉考條款的宣傳工作,在考生誠信承諾書(shū)、考生須知(zhī)等材料中增加相(xiàng)應法律條款内容,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爲;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标準化考點實施規範,充分運用現(xiàn)代化管理手段,着力抓好考務實施和考場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體性舞弊等違規行爲;要嚴厲整肅考風考紀,健全政府部門聯防聯控機制,加大考試環境的綜合整治力度,堅持标本兼治、相(xiàng)互配合、齊抓共管;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加強監考教師隊伍建設,嚴厲打擊考試舞弊歪風和考場腐敗行爲,确保考試公平公正。

(四)強化規範招生體系建設。各地和各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全面推進“陽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統化、常态化,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實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高校要認真執行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報名條件、材料審查、學校考核、監督制約和造假懲處,嚴厲打擊證書(shū)、發明、專利、論文買賣和造假行爲。不得将社會機構和公司提供的測評結果與招生工作挂鈎,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學範圍,确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教育部 30個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依法治招,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考生,嚴禁違規收費(fèi),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格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五)強化信息公開體系建設。各地和高校要進一步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和監管機制,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原則,健全國家、省級、高校、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做到信息采集準确,程序規範公開,内容發布及時。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全公開。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經省市縣(市、區)校多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照顧項目,不得享受相(xiàng)應照顧錄取政策;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除須在本校範圍内予以公示外,還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和上報我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按其特殊類型錄取。

(六)強化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建設。各地必須高度重視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及時堵塞管理和技術安全漏洞。要加強對重要設備和信息系統的運行監測和監控,确保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行;要加強信息安全預警工作,及時發現(xiàn)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時發現(xiàn)和處置信息安全事件;要切實加強考生志願填報密碼保管、發放(fàng)和志願确認等環節管理,防止考生志願填報賬号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或篡改以謀取非法利益;要建立重要招考信息管理相(xiàng)互制約,相(xiàng)互監督的工作機制。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隻能将考生的報名信息、高考成績、名次以及錄取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工作人員(yuán)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績、名次等信息。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幹預考生填報高考志願。

(七)強化招考保障體系建設。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招委會《關于進一步做好高考考務和評卷工作的通知(zhī)》(蘇招委〔20173号)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教育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zhī)》(蘇教考〔201717号)要求,全面加強招考機構專業化能力建設,将招考隊伍建設納入當地教師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推動招考機構在人員(yuán)編制、綜合素質、管理水平上有較大提高,培養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熟練、責任心強的招考隊伍,以保障高考工作平穩有序地進行。要加強經費(fèi)保障,抓緊研究監考、巡考等考務人員(yuán)的待遇問題,盡快出台合理勞動報酬的相(xiàng)關政策和實施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切實保障考試工作經費(fèi),及時足額支付命題、監考(巡考)費(fèi)用,參加考試工作所獲勞務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範疇。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統籌協調和科學規劃,建設高質量、高水平的标準化考點,爲促進教育公平、創新人才選拔和人力資源強國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八)強化宣傳服務體系建設。各地和高校要加強對招生宣傳工作的領導,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加強正面宣傳,切實做好政策解讀、志願填報、信訪查詢等服務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的正面導向作用;适時開展招生預警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避免上當受騙;要加強網絡輿情監控,及早發現(xiàn)、有效應對不實宣傳和惡意炒作,防止招生詐騙等有害信息傳播;要暢通監督舉報渠道,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号),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要按照有關要求,爲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會公布;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營造溫馨考試環境,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校考試招生工作。

 

本實施意見(jiàn)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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